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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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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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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公司董 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董事会秘书应当遵 守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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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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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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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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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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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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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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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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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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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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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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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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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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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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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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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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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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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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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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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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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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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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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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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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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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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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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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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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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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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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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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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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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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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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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 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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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的管理职 责,设置董事会工作部负责公司治理、股权管理、规范运作培训 等事务的管理职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以上部门的工作,并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分管部门及管理职责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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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 个课 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 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 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 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 等主题。
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 料。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通过其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培训的 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 项。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 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 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 月15 日或离任前,主动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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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 秘书提交。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 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 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 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 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证券交易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工作细则,情节严重的,证 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 注销之日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因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公司解聘的,证券交易所注销 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证券交易所三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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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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