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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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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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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2、通报批评;

  •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4、赔偿损失;

  • 5、解除劳动合同;

  •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 人,并视情节轻重对于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责任追究制度, 还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 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