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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r 2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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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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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 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 号)、公司章程和《北京首都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