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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Mar 26, 2008

56689_rns_2008-03-26_058beff4-9a9d-4801-ae04-cbc2605e166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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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 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