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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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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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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公司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的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负责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常设部门,负 责日常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并负责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见面沟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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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 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 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和决策。
第十六条 就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 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持续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 要影响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和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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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 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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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 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 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做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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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 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 息或细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工作失 误,破坏投资者关系,影响公司形象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批评、通报、列入工作考评内容等。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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