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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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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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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 年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 1 、董事会决议;

  • 2 、监事会决议;

  •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6、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

  •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采购原材料等);

  • 2

  •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

  • (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

  •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1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五)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7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条第 6 款规定的交易;

  • 2

  •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

  •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8、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11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12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2

  • 14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 1

  • ( )遭受重大损失;

  • 2

  • (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

  • (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7

  • (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 足额坏账准备;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1

    •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12

    • (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1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17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1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 19、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 20、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 21 、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 22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23、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24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 2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 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 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明确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 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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