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07

Oct 26, 2007

56689_rns_2007-10-26_db3aa393-12c7-406d-8e41-dc15a774eb3d.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1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购买本公司股票,可以在买卖 之前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答复,董事会秘 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 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 个交易日内;

  •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2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中 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前款《证券法》有关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 与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