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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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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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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7-098 债券代码:135812 债券简称:16 首股0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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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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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2017 年 9 月 5 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发行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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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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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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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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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最终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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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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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调整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 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 加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 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5 年存续。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利率:3.59%
11.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13.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5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5 日(如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5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 利息一并偿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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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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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
22.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59%。本次付息每手“16 首股 02”(13581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5.9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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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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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9 月 5 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9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16 首股 02”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 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6 首股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8.72 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 首股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90 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 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4 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 QFII 于本次付息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 首股 02”付息 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13 层;联系电话: 010-6642 8176。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 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D 座 联系人:秦京
联系电话:010-6642 8176
传真:010-6642 8061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艳艳、何佳睿、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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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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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6 首股 02” 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4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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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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