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20, 2016
56689_rns_2016-10-20_c6efc756-7c4a-4dc4-a5a2-cfb01a48ef2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103 债券代码:125766 债券简称:15首股0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26 日
-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10 月 27 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本公司将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首股 01(代码:125766)。
-
3、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4、债券期限及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
-
票面利率选择权、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最终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
-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交易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
-
[2015]1819 号”
1
-
6、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80%,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 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 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若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 2016 年和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第 3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 2018 年 10 月 27 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 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 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13、挂牌日期:2015 年 12 月 29 日。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次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80%。本次付息每手“15 首股 01” (125766)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8.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
1、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26 日
-
2、债券付息日:2016 年 10 月 27 日
2
四、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15 首股 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 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5 首股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40 元(税后)。
3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 首股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00 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10 月 26 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 QFII 于本次付息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首股 01”付息 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13 层;联系电话: 010-6642806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 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D 座 联系人:任晓佼
联系电话:010-6642 8032 传真:010-6642 8061
4
-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王艳艳、何佳睿、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
传真:010-60833504
特此公告。
==> picture [145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0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5
附表: “15 首股 01” 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 中文 | 英文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10 月26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