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9, 2015
56689_rns_2015-12-09_27eeaccb-3147-4f14-8d64-0f0de702874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13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人”)于2015年12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披露了《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无固定期限委托贷款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15-132),现就上述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本次委托贷款付息方式:该笔委托贷款以每季度末20日为结息日(“结算日”)结 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此前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结息,或推迟至 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照 递延期间当期该计息周期的借款利率累计计息(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孳息)。但该计 息周期(假设为“A”期)的利息递延至下一个计息周期(A+1 期)相应的付息日支付 时, A 期的利率应在原约定的A 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如下一个结息日前12 个月内仍 未发生强制付息情形的,在借款人选择继续将A 期利息和A+1 期利息递延至A+2 期的付息 日支付时,A+1 期的利率在原约定的A+1 期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且A 期的利率在A+1 期利 率基础上继续上浮50%,以此类推。
借款人结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以下简称为“强制付息事件”), 不得递延该计息周期利息以及相关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孽息:(1)借款人 或其子公司向其股东分配或缴纳利润,或向其股东支付红利或股息;(2)借款人返还股 东其它形式出资;(3)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4)借款人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任何形式 的付息或兑付。各方进一步明确,若借款人选择递延支付委托贷款利息的,则直至所有已
递延利息及孳息均全部清偿完毕,借款人不得从事前述强制付息事件所述及的任何行为, 否则构成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委托贷款利息的违约事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