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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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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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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
二零一五年五月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签署:
一、甲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利群
二、乙方: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希模
鉴于:
$\frac{1}{\gamma}$ , $\frac{1}{\gamma}$
1、为进一步提高股份公司市场竞争力,促进股份公司进一步发展,股份公 司现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与北京首都 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或认购人)已签订了《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3、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价格、募投项 目等事项进行了调整。
本补充协议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补充协议,以供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关于认购价格的调整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向认购人发行的发行价格与向其他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 价格相同。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并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后, 确定发行价 格不低于11.85元/股,在发行人取得本次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竞价程序进行竞价,并根据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 调整。
第二条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本补充协议正式生效:
(1) 本次补充协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构成同一整体不可分 割,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文本及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五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报有关机关备案。五份补充协议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的变更或修改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
2、本补充协议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在北京签署。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字、 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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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希模 职务:董事长
受托人: 姓 名:潘利群 职务:副董事长、总经理 工作单位: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人授权委托潘利群自 2015 年 4 月 14 起, 行使北京首 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
委托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chi$ | 第一个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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