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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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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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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于2015 年2 月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就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事项事宜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控股股东首开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事宜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5 年拟向北 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希模 先生、潘利群先生、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刘守豹先生、王德勇先生、梁积江先生均就此项议案进行 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为满足各项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需多渠道进行资金筹措,在依靠 自身努力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首开集团申请财务资助。首开 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后,按照首开集团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的原利率借款给 公司。本次借款金额为伍亿元,借款期限三年,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利率一年一定,分段计息。公司对该笔借款无 需提供抵押及担保。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本次关 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 规定的情形。
四、基于此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 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茂竹:
刘守豹:
王德勇:
梁积江:
2015 年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