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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Oct 2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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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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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变更后的项 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六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当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募集资金 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的,在遵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审批单,成本管理部门根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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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项目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成本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募集资金投向及银行专户进行资金使用的统计, 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 金或其他安全性投资。

第十三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如果超过 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因市场等原因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应严格按照法定 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 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做出决议,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 披露以下内容:

  •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情况的说 明;

  • 3、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 以披露;

  •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建 设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

第十八条 一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 的 20%或 20%的整数倍的,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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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前,应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 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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