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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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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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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12 月29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审阅 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关于北京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换普通合伙人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北京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贷款展期的议案》, 在对有关情况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 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三项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北京首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北京首都开 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企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北京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换普通合伙人及公司向北京 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贷款展期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 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北京首开丝路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换普通合伙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北京首开丝路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贷款展期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定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京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换普通合伙人是根据合伙企业需 要,为保证该合伙企业正常运作,该项变更不会对合伙企业的后续运作产生不利 影响。
公司向北京首开丝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贷款展期是为了公司继 续获得贷款,加快公司项目开发进度,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收取担保费,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岩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 潘刚升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董事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基于此三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孙茂竹、邱晓华、白涛、秦虹 2020 年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