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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ul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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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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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9-066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八届八十六次董 事会会议于2019 年7 月16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序号 | 原《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
| 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1]
| 二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三 |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 序号 | 《议事规则》原条款 | 修改后《议事规则》条款 |
|---|---|---|
| 一 | 第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
第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2]
|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
| 二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上述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 月1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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