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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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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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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3 月29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审阅了 《关于公司2017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在对有关情况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 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首 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7 年拟向北 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能于2017 年顺利获得贷款。公司 向首开集团支付的担保费费率为0.5%,费率的确定在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有一 定的下浮,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潘利群 先生、李岩先生、杨文侃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上官清女士、杨叶先 生、独立董事戴德明先生、梁积江先生、白涛女士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 议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基于此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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