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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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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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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于2015 年4 月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公司向首开集团支 付担保费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北京首都 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潘利群 先生、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孙 茂竹先生、刘守豹先生、王德勇先生、梁积江先生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 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顺利获得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壹拾亿元信托贷款、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叁拾亿元结 构化融资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捌亿伍仟万房地产开发贷款,公司向首 开集团支付的担保费费率为0.5%,费率的确定在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有一定的 下浮,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基于此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首开集 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茂竹: 刘守豹:
王德勇: 梁积江:
2015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