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r 2, 2015
56689_rns_2015-03-02_5360fc3f-e5a8-4622-9c8a-2467669dee58.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02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七届五十 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 年2 月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会董 事十名,实参会董事十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首 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近期,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 沪港通等新兴业务的实施,监管层在加大现金分红比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出台了许多监管规定。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和公司工作实际情况, 现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5-025 号)。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首 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修订, 同意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作出相应 修改,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一 |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
|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二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天鸿宝景大厦五层会 议厅(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9 号) (最终以公司在指定报刊上的公告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
| 三 |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公告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 除前两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四 |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
|---|---|---|
| 五 |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 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 六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实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实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公司将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累积投 票: |
| (一)表决权认定原则 1.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二)投票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别 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 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投票总数不能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表决权总数。 (三)董事(或监事)当选原则 1.当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选票超 过参加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二分之一, 且此部分候选人数等于或小于应选董事 (或监事)数时,该部分董事(或监事) 当选。 2.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含两名)可 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 选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得票数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 监事)当选,同时应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 重新进行选举。 3. 若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仍未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 人数,则原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前次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仍然有效。 |
||
|---|---|---|
| 七 |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 权’。 | ||
|---|---|---|
| 八 |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刊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http://www.sse.com.cn 网站上公布。本规 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 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述报刊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http://www.sse.com.cn 网站上公布。本规 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 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以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首 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此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修订, 同意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 改,具体如下:
| 改,具体如下: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一 |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外投资事项:决定投资额不超 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0%的事项; (二)资产处置事项:决定不超过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0%的资产处置方 案,包括出售、收购、合资、置换、分拆、 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事项和其他资产处置方 案; (三)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 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 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 (四)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 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 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30%。 风险投资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 |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外投资事项:决定投资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资产处置事项:决定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处置方 案,包括出售、收购、合资、置换、分拆、 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事项和其他资产处置方 案; (三)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 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 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 (四)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 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 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30%。 风险投资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 |
| 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 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 投资。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 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时,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
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投 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 投资。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 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时,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
|
|---|---|---|
| 二 | 第五十一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
第五十一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控股股东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此次董事会的关联董事刘希模先生、潘利群先生、 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 联董事进行表决并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出具了独立董事 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此议案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为支持公司经营需要,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首开集团”)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支持。首开集团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后,按照 首开集团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的原利率借款给公司,金额为伍亿元,借款期限三 年,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利率一年 一定,分段计息。公司对此笔借款无需提供抵押及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26 号)。
(五)以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于2015 年3 月19 日召开公司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3 月19 日下午14:30 时。
-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2015 年3 月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2、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 座首
-
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4、会议议程:
-
(1)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
议案》
-
(3)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
案》
-
(4)审议《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
-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4 项议案已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临2015-027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