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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Feb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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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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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支付担保费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审阅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在对有关情况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 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首 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拟向北 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能于 2015 年顺利获得贷款。公司 向首开集团支付的担保费费率为 0.5%,费率的确定在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有一 定的下浮,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希模 先生、潘利群先生、杨文侃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孙茂竹先生、刘守豹先生、王德勇先生、梁积江先生均就此项议案进行 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基于此项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定价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茂竹:
刘守豹:
王德勇:
梁积江:
2015 年 2 月 1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5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茂竹: ___________
21380 刘守豹:
王德勇: ____________
梁积江: ____________
2015年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5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茂竹: ___________
刘守豹: ___________
王德勇: ____________
梁积江: 1420
2015年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5年拟向首开集团支付担保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茂竹: 8+7+1
刘守豹: 2000年10月11日
王德勇: ____________
梁积江: _____________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