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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3
Sep 2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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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鸿宝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3-09-24 05:37
证券代码:600376股票简称:天鸿宝业编号:临2003-016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03年9月23日在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范永宁女士授权董事辛伟民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潘刚升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有效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议案》。
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并相应修订了《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通过《关于修订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增加以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或12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署通过方为有效;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或12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担保责任人对申请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具备下述资信状况标准,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为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c、产权关系明确;
d、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e、近三年来连续盈利;
f、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g、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h、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i、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担保申请人申请公司为其担保时,须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基本资料;
b、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c、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d、其他重要资料。
(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担保责任人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担保责任人向董事会提交调查报告。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第3项议案需经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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