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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Sep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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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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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股票代码:600376.SH 债券简称:14 首开债 债券代码:122377.SH 15 首股 01 125766.SH 16 首股 01 135052.SH 16 首股 02 135812.SH 16 首股 03 145042.SH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83 号京宝花园二层)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5 年公司债券和 2016 年公司债 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7 年 9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北京 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 开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 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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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一) 2014 年公司债券( 14 首开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699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40 亿元 的公司债券。
(二) 2015 年公司债券(包括 “15 首股 01” 以及 “16 首股 01” )
2015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5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本次债券已取得上交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5]1819 号 。
- (三) 2016 年公司债券(包括 “16 首股 02” 以及 “16 首股 03” )
2016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6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本次债券已取得上交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6]1555 号 。
二、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14 首开债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4 首开债”,代码为 122377。
-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 40 亿元。
-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 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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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8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 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 中 1 个基点为 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 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 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行使本 次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 5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所赎回债券的 本金加第 5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 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在第 6 年、第 7 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次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 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11.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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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向 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3 日。
14.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2 年每 年的 6 月 3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前 4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为 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3 日,第 5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 本金在 2020 年 6 月 3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6 月 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15.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6 月 3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 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3 日。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3 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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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的 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最新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14 首开债的信用等级 为 AAA。
21.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 人。
(二) 15 首股 01 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 首股 01”,代码为 125766。
-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
-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8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 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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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加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 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第 5 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 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 年的 10 月 27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为 2016 年和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第 3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 券的本金在 2018 年 10 月 27 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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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 息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 16 首股 01 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 首股 01”,代码为 135052。
-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
-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
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6.债券利率: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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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 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 本金加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 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第 5 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 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 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 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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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 年的 1 月 1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为 2017 年和 2018 年每年的 1 月 11 日,第 3 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 券的本金在 2019 年 1 月 11 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 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 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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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6 首股 02 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最终发行规模为 30 亿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调整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 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 加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 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5 年存续。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 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10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利率:3.59%
11.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9 月 5 日。
13.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5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5 日(如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5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 利息一并偿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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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
22.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 16 首股 03 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三期)。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调整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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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 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 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的本金 加第 3 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 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5 年存续。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0.回售支付日: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11.债券利率:3.57%。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0 月 27 日。
13.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 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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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7 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 款项不另计利息)。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 利息一并偿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
22.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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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发行人 2017 年度新增借款已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上述事项不会对发 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 项,中信证券作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2015 年公司债 券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 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 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60837491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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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2015 年公司 债券和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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