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6

56689_rns_2016-03-30_60042e64-84c5-4646-b4ee-d2cd3eb9de00.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于2016 年3 月29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托 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首开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在会议前已经仔细审阅了该项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 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

二、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潘利群 先生、杨文侃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戴德明先生、刘 守豹先生、梁积江先生均就此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此项关联交易,首开集团进一步履行了股份 公司向首开集团发行股票购买重大资产时首开集团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促 进了同业竞争问题的有效解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合理、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份公司与控股股 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托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德明:

刘守豹:

梁积江:

2016 年3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