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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Jan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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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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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1 月29 日14:30。

现场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

中心D 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5 年1 月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15 年1 月29 日9:15-15:00。

投资者可以咨询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是否已完成网投系统升 级,以及是否可以按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细则》”)规定方式提交网络投票指令。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网投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登记日: 2015 年1 月22 日

三、现场会议议程:

  •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 (二)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三)审议会议议案

  • 审议《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3. (四)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4. (五)监票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5.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6. (七)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7.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议案内容

议题一: 审议《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经营需要,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简称“首开集团”)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支持,金额为柒亿伍仟万 元,借款期限自2015 年1 月至2016 年1 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 司对此笔借款无需提供抵押及担保。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5-004 号公告)及《北京首 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临2015-005 号公告)。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议题二: 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5-007号公告)及《关于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临2015-008号公告)、《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议题三: 审议《关于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58 亿元的范围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一 次或多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偿还银行贷款、 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处理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决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品种,包 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融资工具品种,以及根据公司实际 需要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

2、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条件决定每次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具 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或)修订每次实 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数量、金额、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 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评 级安排、担保事项、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具 体用途、发行配售安排、承销安排、还本付息安排等以及相关信息披 露等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3、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 关合同或协议;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

门的意见或市场变化情况对每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 应的调整;

5、具体处理与公司每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务,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并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申请、注册或备案以 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 6、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

  •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5-007 号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