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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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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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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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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李冬梅出席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已分 别于2014年3月28日、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权、参加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1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示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 年4 月17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 路25 号丽亭华苑酒店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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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 人,代表股份1,336,663,5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 1,274,148,7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1 人,代表股份 62,514,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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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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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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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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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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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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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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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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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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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构的议案》。
- (十)《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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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
(十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 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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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朱玉栓:
朱玉栓:李冬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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