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3, 2013

56689_rns_2013-05-03_876f9afd-6632-45cd-9374-e8e050d2800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3 年4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 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3 日上午9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5 号丽亭 华苑酒店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潘利群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 人,代表股份879,701,7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86%。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1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 (一)《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四)《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五)《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六)《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审

  • 计机构的议案》。

  • (七)《关于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九)《关于公司2013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

  • 保费的议案》。

  • (十)《关于公司预计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十一)《关于公司为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贵州分

  • 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为首开中庚(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福 州市支行申请贷款追加担保的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昌平支行 申请伍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关于公司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昌平支行 申请贰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关于公司2013 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2013 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427 x 6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