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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Sep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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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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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张慧颖出席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8月 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杨文侃 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捌亿柒仟玖佰 陆拾贰万捌仟叁佰陆拾伍 (879,628,3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85 %。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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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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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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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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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天银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张慧颖: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