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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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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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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会议议案目录

  • 1、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 上述1、2、3 项议案已由出席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公司”或“股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全体董事以11 票赞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

  • 第4 项议案已由出席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全体监事以5 票赞成,

  • 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

三、会议议案内容

  • 1、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975 万元。

  •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467.5 万元。

  • (2)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4,97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

  • 114,975 万股,未发行其他种类股份。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49,467.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 149,467.5 万股,未发行其他种类股份。

  • (3)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足六人)时;

现修订改: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4)原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含5%)时,该关联交易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现修改为: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 时,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5)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五款: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含300 万元)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0.5%)至5%(不含5%)时,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现修改为: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 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时,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 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 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含5%)时,该关联交易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现修改为: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 时,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3、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第九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公司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 少董事会成员。但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做出决定。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公司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 少董事会成员。但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做出决定。

(2)原第四十条第五款: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含300 万元)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0.5%(含0.5%)至5%(不含5%)时,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现修改为: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含 300 万元)至3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之间时,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 4、关于修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 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 以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 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