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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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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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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出席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已于2007 年3 月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 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5 月18 日在北京天鸿宝景大厦五层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文侃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股份1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96%。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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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 (一)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公司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四)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五)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六)关于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

  •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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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吴团结: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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