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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CAPITAL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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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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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 2004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出席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2000 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 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年 12 2005 4 27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天鸿宝景大厦五层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刚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934720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3.9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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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 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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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公司 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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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公司 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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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公司 2004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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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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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份公司 2004 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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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公司 2005 年度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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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吴团结: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