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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eetech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an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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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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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定向可转债发行结果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与提示
1、就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 任。
2、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定向可转债发行及相 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3、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 2019 年 11 月 29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 经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概览
| 定向可转债中文简称 | 必创定转 |
|---|---|
| 定向可转债代码 | 124003 |
| 定向可转债发行总量 | 31万张 |
| 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日 | 2020年1月8日 |
| 定向可转债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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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向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 | 2020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 |
|---|---|
| 定向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 | 2021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 |
| 定向可转债付息日 | 2021年付息日为2021年1月8日(首次付息日期为 登记完成日的次年当日) 2022年付息日为2022年1月8日(以后每年的该日 为当年付息日) 2023年付息日为2023年1月8日 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日。发行人将于每年 付息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在付息债权 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或已转股的转债持有人,将无权 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 |
| 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对所持定 向可转债自愿锁定的承诺 |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也不得转换为必创科技股份;上述12个月期限届满 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按 照下述安排分期转股: ①第一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 月,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 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 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19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 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 易对价,则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转换为股票;若[(本 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 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 认的目标公司2019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 和)<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则 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数量=(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 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 ×(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19年实 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100,若依据上述公 式确定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的,则应向下调整 为整数。 ②第二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 月,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 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 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 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券 对应的交易对价,则剩余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转换为 股票;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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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 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 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 券对应的交易对价,则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数量=(本 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 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 认的目标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 和)÷100,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 为整数的,则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③第三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 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 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及截至业绩承诺期期 满时本人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 有)均已履行完毕的,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 债券可以全部进行转股。 若上述锁定期承诺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合,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设定 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
|
|---|---|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二、绪言
(一)编制本公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本公告的编制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71 号”文核准,核准 公司向丁良成发行 31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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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本公告与经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本公告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发行股份、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告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相关文件, 该等文件已经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拟向丁良成、北京金先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益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大明、胡水石、张志涛、丁岳、路亮、帅斌、董磊、张 恒、邵文挺、赵怡然、姜明杰、赵士国、常崧、陈平、张建学、苏秋城、肖成学、 吴军红、吴京航、张亮、陈兴海、严晨、叶磊、税先念、霍纪岗、吴春报、邹翔、 赵松倩、于洋、黄蓓、张瑞宝、杜勉珂、仲红林、张义伟、任放、李春旺、冯帅 等 40 名卓立汉光股东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 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汉光”或“标的公司”)100%股权, 并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12,500 万元的股份、12,500 万元的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金额为 62,000 万元,其中 拟以股份支付比例为 65%,以可转债支付的比例为 5%,以现金支付的比例为 30%。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对价、可转换债券对价、和现金对价具体情况 如下:
| 序 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卓 立汉光股 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 额(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可转换债券 对价(元) |
现金对价 (元) |
直接发行股 份数(股) |
发行可转 换债券数 量(张) |
|---|---|---|---|---|---|---|---|---|
| 1 | 丁良成 | 38.15% | 236,530,000 | 134,571,000 | 31,000,000 | 70,959,000 | 5,879,030 | 310,000 |
| 2 | 北京金先锋光 电科技有限公 |
16.50% | 102,300,000 | 71,610,000 | - | 30,690,000 | 3,128,4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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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序 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卓 立汉光股 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 额(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可转换债券 对价(元) |
现金对价 (元) |
直接发行股 份数(股) |
发行可转 换债券数 量(张) |
|---|---|---|---|---|---|---|---|---|
| 司 | ||||||||
| 3 | 北京卓益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2.70% | 78,740,000 | 55,118,000 | - | 23,622,000 | 2,407,951 | - |
| 4 | 苏大明 | 5.50% | 34,100,000 | 23,870,000 | - | 10,230,000 | 1,042,813 | - |
| 5 | 胡水石 | 2.50% | 15,500,000 | 10,850,000 | - | 4,650,000 | 474,006 | - |
| 6 | 张志涛 | 2.50% | 15,500,000 | 10,850,000 | - | 4,650,000 | 474,006 | - |
| 7 | 丁岳 | 2.00% | 12,400,000 | 8,680,000 | - | 3,720,000 | 379,204 | - |
| 8 | 路亮 | 1.80% | 11,160,000 | 7,812,000 | - | 3,348,000 | 341,284 | - |
| 9 | 帅斌 | 1.70% | 10,540,000 | 7,378,000 | - | 3,162,000 | 322,324 | - |
| 10 | 董磊 | 1.70% | 10,540,000 | 7,378,000 | - | 3,162,000 | 322,324 | - |
| 11 | 张恒 | 1.50% | 9,300,000 | 6,510,000 | - | 2,790,000 | 284,403 | - |
| 12 | 邵文挺 | 1.50% | 9,300,000 | 6,510,000 | - | 2,790,000 | 284,403 | - |
| 13 | 赵怡然 | 1.10% | 6,820,000 | 4,774,000 | - | 2,046,000 | 208,562 | - |
| 14 | 姜明杰 | 1.00% | 6,200,000 | 4,340,000 | - | 1,860,000 | 189,602 | - |
| 15 | 赵士国 | 1.00% | 6,200,000 | 4,340,000 | - | 1,860,000 | 189,602 | - |
| 16 | 常崧 | 0.80% | 4,960,000 | 3,472,000 | - | 1,488,000 | 151,681 | - |
| 17 | 陈平 | 0.80% | 4,960,000 | 3,472,000 | - | 1,488,000 | 151,681 | - |
| 18 | 张建学 | 0.80% | 4,960,000 | 3,472,000 | - | 1,488,000 | 151,681 | - |
| 19 | 苏秋城 | 0.70% | 4,340,000 | 3,038,000 | - | 1,302,000 | 132,721 | - |
| 20 | 肖成学 | 0.70% | 4,340,000 | 3,038,000 | - | 1,302,000 | 132,721 | - |
| 21 | 吴军红 | 0.70% | 4,340,000 | 3,038,000 | - | 1,302,000 | 132,721 | - |
| 22 | 吴京航 | 0.60% | 3,720,000 | 2,604,000 | - | 1,116,000 | 113,761 | - |
| 23 | 张亮 | 0.60% | 3,720,000 | 2,604,000 | - | 1,116,000 | 113,761 | - |
| 24 | 陈兴海 | 0.50% | 3,100,000 | 2,170,000 | - | 930,000 | 94,801 | - |
| 25 | 严晨 | 0.40% | 2,480,000 | 1,736,000 | - | 744,000 | 75,840 | - |
| 26 | 叶磊 | 0.35% | 2,170,000 | 1,519,000 | - | 651,000 | 66,360 | - |
| 27 | 税先念 | 0.30% | 1,860,000 | 1,302,000 | - | 558,000 | 56,880 | - |
| 28 | 霍纪岗 | 0.30% | 1,860,000 | 1,302,000 | - | 558,000 | 56,880 | - |
| 29 | 吴春报 | 0.20% | 1,240,000 | 868,000 | - | 372,000 | 37,920 | - |
| 30 | 邹翔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1 | 赵松倩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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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卓 立汉光股 权比例 |
交易对价总 额(元) |
股份对价 (元) |
可转换债券 对价(元) |
现金对价 (元) |
直接发行股 份数(股) |
发行可转 换债券数 量(张) |
|---|---|---|---|---|---|---|---|---|
| 32 | 于洋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3 | 黄蓓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4 | 张瑞宝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5 | 杜勉珂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6 | 仲红林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7 | 张义伟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8 | 任放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39 | 李春旺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40 | 冯帅 | 0.10% | 620,000 | 434,000 | - | 186,000 | 18,960 | - |
| 合计 | 100% | 620,000,000 | 403,000,000 | 31,000,000 | 186,000,000 | 17,605,923 | 310,000 |
(二)实施情况
1 、资产过户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就资产 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取得了北京市通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102387306K)。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 权过户事宜已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必创科 技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2 、验资情况
2019 年 12 月 1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注册资本以 及股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 XYZH/2019BJA120212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 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变更前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 104,000,000.00 元,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将增加注册资本 17,605,923.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21,605,923.00 元。
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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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已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受理必创科技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 份登记到帐后将正式列入必创科技的股东名册。必创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为 17,605,923 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 17,605,923 股),非公开发行后必创科技 总股本为 121,605,923 股。该批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完成。
(三)重组业绩承诺情况及承诺与定向可转债解除限售之间的具体关系
1 、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组协议和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卓 立汉光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5,900 万元、6,800 万元。
(1)业绩承诺期前两年(2019 年、2020 年),如卓立汉光截至当年累计实 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暂不履行补偿义 务。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卓立汉光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积 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应在专项核查报告出具后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应补偿金额确 定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或应补偿的现金数 (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
(2)在补偿金额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向 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有权选择股份或现金补偿,如业绩承诺方 以现金形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履行完 毕相应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以股份形式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 司的书面通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事宜(以较晚者为准)后 15 日内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对应补偿股份以 1.00 元的总价格由上市公司进 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 方补偿股份事宜。业绩承诺方逾期未履行完毕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以现金 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补偿金额×0.03%×逾 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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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总价×(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满时目标公司累积承诺利 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满时目标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 承诺利润数总和
如业绩承诺方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的,则业绩承诺方各方应补偿股份数额按 照下述计算公式确定:
业绩承诺方各方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各方 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次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结束后至补偿期间,上市公司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 调整。
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
(4)业绩承诺方按照各自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5)各方同意,为确保交易对方能够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约定履行义务,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将按照《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设置锁定期安排。同时业绩承诺方承诺,在履行 完毕《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前, 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的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同 时,丁良成不得对其所持有的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 、承诺与定向可转债解除限售之间的具体关系
丁良成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锁定期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得转换为必创科技股份;上述 12 个月期限届 满后,本人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转股:
①第一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 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 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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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 易对价,则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转换为股票;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 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 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 2019 年实 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 则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数量=(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 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 2019 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 净利润总和)÷100,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的,则应向 下调整为整数。
②第二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 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 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 2020 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券 对应的交易对价,则剩余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转换为股票;若[(本人取得的以 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 公司 2020 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 债券对应的交易对价,则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数量=(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 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 2020 年 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100,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可转换债券张 数不为整数的,则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③第三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及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满时 本人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均已履行完毕的,本人取得 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进行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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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锁定期承诺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合,本人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丁良成可转换债券和股份锁定期的综合安排可以看出,在设置每年解锁上 限的前提下,丁良成按照实际实现净利润占承诺净利润的比例对可转换债券和股 份进行分期解锁,但优先解除可转换债券的锁定期,然后再解除通过本次交易取 得的股份。
四、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核准情况
1、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19 年 8 月 12 日,标的公司股东之北京金先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召开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2019 年 8 月 12 日,标的公司股东之北京卓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4、2019 年 8 月 13 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5、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6、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
7、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定向可转换债券具体规模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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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定向可转换债券期限的议案》。
9、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必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丁良成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71 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证券类型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 行可转债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
(三)发行张数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数量 31 万张。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式为定向发行。
(五)定向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按照面值发行。
(六)发行结果
2020 年 1 月 8 日,即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已完成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登记,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已正式列入必创科技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七)存续期起止日
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3 年,即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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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定向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01%、第二年为 0.01%、第三 年为 0.01%。
2021 年付息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 2022 年付息日为 2022 年 1 月 8 日,2023 年付息日为 2023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付 息工作。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或已转股的转债持有人,将无权获得当 年及以后的利息。
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上市 公司将以面值的 110%(包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九)限售期起止日
交易对方承诺其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得转换为必创科技股份;上述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其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按照承诺分期转 股。
(十)转股期限起止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次日 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 月 7 日。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认及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基准确定,即 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即 22.95 元/股,经交易双方商定,确定为 22.95 元/股。
必创科技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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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发行股份部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即初始转股价 格不低于 22.89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初始 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上市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价格修整条款
1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上 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的孰低者。
2 、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当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对 方提交转股申请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200%时,则当次转股时应按照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进行转股,但当次转股价格 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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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 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 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可转换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 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及 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购买资产过户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之“(二)实 施情况”之“1、资产过户情况”。
(十五)验资情况
本次购买资产验资情况详见本公告“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之“(二)实 施情况”之“2、验资情况”。
(十六)债券到期赎回条款
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债券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上市 公司将以面值的 110%(包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如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足额支付赎回价款,则上市公司需 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额支付赎回价款支付逾期 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赎回价款×0.03%×逾期天数。
(十七)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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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至到期日内,如上市公司 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时,上市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该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的股东应当回避。强制转股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行使强制转 股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化为上市公 司股票。
(十八)提前回售条款
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所持可转换债券满足解锁条 件时,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 则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提前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的股东的提前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长度为 10 个交易日(含达到提 前回售权行使条件的当天),如交易对方在行权期内未行使提前回售权,则交易 对方至下一考核期审计报告出具前不应再行使提前回售权。
行权期满后,交易对方所持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中未回售的部分,自 行权期满后第一日起,按照 0.6%/年利率计算利息。
如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足额支 付回售价款,则上市公司需向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就未足 额支付回售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回售价款 ×0.03%×逾期天数。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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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安排评级。
(二十一)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的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为 0 万元。
(二十二)发行登记实际情况与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是否 存在差异及具体情况
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生发行登记实际情况与证监会核准的 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会承诺
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并自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之日起作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 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定向可转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 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定 向可转债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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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登记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 地址: 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 010-58251766 传真: 010-58251765 联系人: 孙菊、纵菲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 1 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地址: 17-18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66 联系人: 周宁、谢元勋
(三)财务审计机构
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负责人: 叶韶勋 电话: 010-65542288 传真: 010-65547190 联系人: 崔迎、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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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一号楼 B 座 20 层 地址: 东区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姜波 电话: 010-85867570 传真: 010-85867570 联系人: 张国强、陈宁
七、备查文件
1、《定向可转债发行登记申请书》;
2、卓立汉光营业执照;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 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定向可转债发行情况 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有关登记证明;
- 5、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债券锁定期的承诺函》;
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 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定向可转债发行情况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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