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Beetech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11, 2017
55646_rns_2017-07-11_abfa37ac-eda3-43b7-a70e-0ee322b3142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2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6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182,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8,518,899.8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154,231,100.13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7]01700004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共签署了三份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乙 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 方)签署了两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5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
| 1 | 无线传感器网络研 发及测试中心项目 |
北京必创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地支 行 |
110060974018800037676 |
| 2 | MEMS 压力传感芯 片及模组产业化项 目 |
无锡必创传 感科技有限 公司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 支行 |
77030122000188343 |
| 3 | 工业无线传感器网 络监测系统产业化 项目 |
无锡必创传 感科技有限 公司 |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 支行 |
77030122000188496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 支行(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974018800037676,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923.11 万元人民 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线传感器网络研发及测试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人民币(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5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文翰、李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2、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乙 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 方)签署的两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030122000188343,截至 2017 年 7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5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MEMS 压力传感芯片及模组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已在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77030122000188496, 截至 2017 年 7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9,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5
业无线传感器网络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人民币(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 /月/日,期限/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文翰、李超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5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2020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
-
支行(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乙
-
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01700004 号
-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