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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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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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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证券代码:00215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北斗星通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7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9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其他 .............................................................................................................. 20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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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北斗星通:指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授予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10.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14.《公司章程》:指《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17.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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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北斗星通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北斗星通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北 斗星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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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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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北斗星通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5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姓名 | 职务 | |||
| 高培刚 | 董事、总经理 | 16.00 | 2.8319% | 0.0315% |
| 尤源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 | 1.0619% | 0.0118% |
| 潘国平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8.00 | 1.4159% | 0.0158% |
| 王增印 | 副总经理 | 7.00 | 1.2389% | 0.0138% |
| 杨学兵 | 副总经理 | 6.00 | 1.0619% | 0.0118% |
| 刘孝丰 | 副总经理 | 7.00 | 1.2389% | 0.0138% |
| 黄磊 | 副总经理 | 7.00 | 1.2389% | 0.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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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阳 | 副总经理 | 6.00 | 1.0619% | 0.0118% |
|---|---|---|---|---|
| 姚文杰 | 副总经理 | 8.00 | 1.4159% | 0.0158% |
| 郭飚 | 副总经理 | 4.00 | 0.7080% | 0.0079% |
| 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25人) |
378.5 | 66.9912% | 0.7455% | |
| 预留 | 111.50 | 19.7345% | 0.2196% | |
| 合计 | 565.00 | 100.00% | 1.112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772.9997 万股的 1.1128%。其中首次授予 453.5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772.9997 万股的 0.8932%;预留 111.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772.9997 万股的 0.219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7345%。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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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 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包括在 2021 年度授出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 例分别为 30%、30%、40%。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 则限售期为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 售比例分别为 50%、50%。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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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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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 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2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47 元的 50%,为每股 21.2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28 元的 50%,为每股 21.14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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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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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 数,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0%;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 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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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 2023 年增长率不低于 50% ,或以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 年增长率不低于 35%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 次授予部分相同;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50%,或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5%。 |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剔除商誉减值,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 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进行考评,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系数划分为 A、 B、C 三个档次,如下: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
| 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系数 |
1 | 1>个人绩效考核系数>0 | 0 |
| 个人层面 | 100% |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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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A、B,激励对象可按照当年度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不能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 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北斗星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 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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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北斗星通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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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份总额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北斗 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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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包括在 2021 年度授出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 例分别为 30%、30%、40%。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 则限售期为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 售比例分别为 50%、50%。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 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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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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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直线摊销法 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北斗星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 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 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北斗星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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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 长率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 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 激励作用,公司设立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基数,2021-2023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30%、50%,或以2020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3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 35%。(上述“净利润”指标均剔除商誉减值,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 成本的影响。)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北斗星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北斗星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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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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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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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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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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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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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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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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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北斗星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 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北斗星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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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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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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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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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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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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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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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