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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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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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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其他人员是指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 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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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 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 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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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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