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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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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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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15-073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一)交易情况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通”或“公司”) 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100,000,000 股股票(含本数)(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共三名,分别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 公司、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通 1 号资管计划”)、“宏 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通 2 号资管计划”)。其中,宏通 1 号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且 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22,300,000 股(含本数);宏通 2 号资管计划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且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 2,700,000 股(含本数)。 2015 年 9 月 11 日,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了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关联关系

宏通 1 号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其 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设立并全额认购该资产管 理计划。

宏通 2 号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其委托宏 信证券设立并全额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发行对象参与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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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程序

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周儒欣、胡刚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 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了本次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也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发行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认购方及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宏通 1 号资管计划

1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公司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8 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控股权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持股 60.376% ),实际 控制人为刘沧龙先生。

最近 1 年简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宏信证券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为 1,103,735 万元,股权权益为 173,211 万元。 2014 年度营业收入 84,396 万元,净利润 30,460 万元。

2 、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宏通 1 号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其 委托宏信证券设立并全额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依法非公 开发行的北斗星通股票,闲置资金仅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7 天以 内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现金类资产。

该资管计划尚未完成设立,故无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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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人情况

周儒欣,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63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人工智能专业硕士学位,北京大学 EMBA 毕业,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 企业协会副会长,北京市软件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副会长,北 京市海淀区第九届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一届 党代会党代表。 2009 年 3 月起任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深圳市徐港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斗星通公司董事、董事长, (香港)北斗星通导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长,深圳市徐港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周儒欣先生除持有北斗星通 37.60% 的股权并为其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外,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二)宏通 2 号资管计划

1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宏信证券,同“宏通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

2 、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宏通 2 号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其委托宏 信证券设立并全额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依法非公开发行 的北斗星通股票,闲置资金仅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7 天以内的债 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现金类资产。

该资管计划尚未完成设立,故无财务报表。

3 、委托人情况

胡刚,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国 防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8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2012 年 1 月起任北斗星通公 司董事; 2012 年 7 月起任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备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斗星通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北斗星通信息装 备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胡刚先生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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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一)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0,000,000 股。关联交易标的为宏通 1 号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2,300,000 股(含本数)股票;宏通 2 号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700,000 股(含本数)股票。

(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协议

(一)公司与宏信证券(代表其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签署的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1 、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协议签订时间: 2015 年 9 月 11 日

2 、合同标的

( 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2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 (“总认购金额”),且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为总认购金额除以甲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确定的发行价格,不超过 22,300,000 股(含本数)。

( 3 )若人民币 160,000,000 元除以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 出的股份数量未超过 22,300,000 股,则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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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人民币 160,000,000 元除以按照本 协议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若人民币 160,000,000 元除以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 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股份数量超过 22,300,000 股,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数量为 22,300,000 股,认购的资金金额为 22,300,000 股与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的乘积。

3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 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依据的 基础。根据前述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将定价基准日确定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若未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 2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与认购股份数量依 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确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乙方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 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 1 )乙方不可单方撤销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按期、足额支付认购价款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 )乙方应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 / 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中的 日期和方式将最终确定的认购价款足额支付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 4 )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其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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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 法持有人。

5 、限售期

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标的股份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 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 锁定事宜。

6 、违约责任

( 1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 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 2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①甲方股东大会 通过;或 / 和②中国证监会及 / 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 / 或豁免,不 构成甲方违约。

( 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7 、合同的变更、修改、转让

  • ( 1 )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 2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3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

  • 全部权利或义务。

8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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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宏信证券(代表其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签署的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1 、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设立并担任管理人的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协议签订时间: 2015 年 9 月 11 日

2 、合同标的

( 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2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 (“总认购金额”),且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为总认购金额除以甲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确定的发行价格,不超过 2,700,000 股(含本数)。

( 3 )若人民币 20,000,000 元除以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的股份数量未超过 2,700,000 股,则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金额为 人民币 20,000,000 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除以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的发行价格。若人民币 20,000,000 元除以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的发行 价格计算得出的股份数量超过 2,700,000 股,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数量为 2,700,000 股,认购的资金金额为 2,700,000 股与按照本协议 3.1 款确定 的发行价格的乘积。

3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 1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依据的 基础。根据前述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将定价基准日确定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若未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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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 2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与认购股份数量依 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确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乙方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 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 1 )乙方不可单方撤销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按期、足额支付认购价款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 )乙方应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 / 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中的 日期和方式将最终确定的认购价款足额支付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

( 4 )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其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 法持有人。

5 、限售期

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标的股份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 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标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 锁定事宜。

6 、违约责任

( 1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 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 2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①甲方股东大会 通过;或 / 和②中国证监会及 / 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 / 或豁免,不 构成甲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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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 7 、合同的变更、修改、转让

  • ( 1 )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 2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3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

  • 全部权利或义务。

8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 (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 (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 (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通过募 集资金的合理运用,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和产业布局;通过进一步加大对 北斗导航定位芯片核心领域的投入,有利于巩固和提高自身的技术领先优势,提 升自身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公司与宏通 1 号资管计划、宏通 2 号资管计划自 2015 年年初至披露日不存在 关联交易。

宏通 1 号资管计划、宏通 2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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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周儒欣 0.00 6.79 5.08 1.71
其他应收款-胡刚 0.00 0.14 0.05 0.09

注:以上往来款主要为差旅费报销。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 、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在本次发行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拟通过宏通 1 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人民币 160,000,000 元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该股份认购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 、在本次发行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拟通过宏通 2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以人民币 20,000,000 元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该股份认购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

4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其他无关联关系 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 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周儒欣先生、胡刚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 购公司股票体现了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值 的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 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均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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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

3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儒欣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通 过宏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宏通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成长价 值的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 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周儒欣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刚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发行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相 同,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均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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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核查了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前述关联交易涉及的协议等相关文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及后续安排。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召 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 避,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且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所述,民生证券对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九、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关 联董事周儒欣、胡刚回避了相关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由其他非关联 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 , 并 出具了独立意见。

上述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十、备查文件

  •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3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

  • 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 5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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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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