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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Oct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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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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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就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管理方 法的制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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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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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均为公司正式聘用或雇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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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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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鉴于公司已熟悉股权激励业务,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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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声明人签名:
监事:王建茹
李学宾
温景阳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10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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