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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BDStar Navigati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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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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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2016 年4 月13 日出席了北斗星通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 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北斗星 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 年3 月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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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3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集人、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参 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 项、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 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
3.《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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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续聘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4 月13 日下午13:30 在公司第五会议室按 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2016 年4 月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 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核查了股东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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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姓名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享有表 决权的股东共计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8,821,105 股,占北斗星通股 份总数的47.264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813,860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0.958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 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现 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2016 年4 月12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4 月13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2015 年4 月13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41,536,5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9.9305%;反对84,7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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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0.0598%;弃权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4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011%;反对84,75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0121%;弃权 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4869%。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41,536,5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9.9305%;反对81,2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574%;弃权17,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4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011%;反对81,25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8877%;弃权 17,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611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1,536,5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9.9305%;反对84,7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598%;弃权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4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011%;反对84,75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0121%;弃权 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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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1,536,8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9.9307%;反对84,7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598%;弃权13,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7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117%;反对84,75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0121%;弃权 13,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476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 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1,536,5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9.9305%;反对84,7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598%;弃权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4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011%;反对84,75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0121%;弃权 1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0.4869%。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1,536,5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9.9305%;反对98,15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693%;弃权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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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15,4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011%;反对98,155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4883%;弃权 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0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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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丹
经办律师: 江迎春 王一静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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