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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Aritime Intelligent Control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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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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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 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年3月25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4 月22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1年3月27日, 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 (http://sse.com.cn) 发布了《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2021年4月22日14:00时,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杨光浩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 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一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96,061,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23,645,500 股的 42.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与截止2021年4月15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1.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和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 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为:

  1.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20年年度报告及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6. 关于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大会还听取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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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情况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第四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 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 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磊 刘

柳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