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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h-Propert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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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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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分红决策程序,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 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 司相关信息,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制订《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外 部融资环境、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经营发展规 划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 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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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 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对 投资者的回报,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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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订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三年为周期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 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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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 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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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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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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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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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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