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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h-Propert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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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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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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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为客户因购买本公司产品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品房按揭贷款 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不在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批。上报董事会审批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 1、被担保企业基本资料;

  • 2、被担保企业近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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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八)、《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 (八)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涉及关联担保,关联董事要按规定回避。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一)至(五)之规定,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的担保;

  •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担保。

前款第4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第6 项担保,董事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关 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 1、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 2、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 3、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申请时尚未偿 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 5、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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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 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 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第二十二条(十七)、第二十八条(四)之规定,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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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 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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