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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h-Propert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7

Sep 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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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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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 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07)沪瑛明律证(京)字第011 号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 号双子座大厦东塔709 室 邮编:100022 电话:+ 5879 4371/72 传真:5879 4370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 [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创置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2007 年9 月4 日上午9: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 号天创科技大厦12 层西侧贵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贵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 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 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刊登于2007 年8 月20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会议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 登记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会议公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 创科技大厦十二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京付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的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距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时间已间隔十五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等相关事项与会议公告内 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贵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进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股份133,528,020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 283,050,000 股的47.17%。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七名董事、二名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六名(含部分董事)以及本所律师一名。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题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对投票和计 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表决票统计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 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所有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其中,在对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 结果详见“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 或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并且本次股东大会亦未审议会议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壹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经办律师: 郑 杰

(公章)

(签名)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