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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h-Propert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3

May 1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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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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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置业: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13 05:35   

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2日在北京市天银大厦A西八层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62792470”股,占公司总股本128700000股的48.7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3名董事、1名监事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王少武董事长委托陈锋军董事、总经理主持。经与会股东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全票通过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朱伟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改选江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二、全票通过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曾果先生辞去监事职务,改选黎建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三、全票通过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相关事宜的议案:

由于本公司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的分离,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时主要采取成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的方式。为了保证项目公司能够更好的开展房地产业务,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要,增强项目公司的运作能力,同意由我公司的项目公司�D北京天创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幅度内,向银行申请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贷款,同时本公司为上述情况下的项目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上述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康晓蕾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2日

关于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律证(京)字(2003)第【001】号

致: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康晓蕾律师出席于2003年5月12日上午9:00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甲天银大厦A西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问题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均刊登于2003年4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载明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距会议召开时间间隔已满3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贵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证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27924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和会议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题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贵公司监事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表决票统计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所有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之各项议题未涉及需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表决结果见《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或对会议公告中的其他需审议事项的提案进行修改,且本次股东大会亦未对会议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延期召开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四份。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经办律师:康晓蕾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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