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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h-Propert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Sep 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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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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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能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一 二 ○ ○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京能置业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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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10 年9 月15 日上午9:00 时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 号天创科技大厦12 层西侧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徐京付先生
| 序号 | 会议内容 | 报告人 |
|---|---|---|
| 一 | 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和代表股份数 | 朱兆梅 |
| 二 | 宣布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幕 | 徐京付 |
| 三 | 审议如下议案 | |
| 1 | 京能置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谢建忠 |
| 2 | 京能置业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谢建忠 |
| 四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
| 五 | 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 |
| 六 | 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 |
| 七 | 监票人代表宣布表决结果 | 监票人 |
| 八 |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朱兆梅 |
| 九 | 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宣读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律 师 |
| 十 | 会议闭幕 |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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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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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长期以来,在以市场化方式获取项目开发用地的大形势下,公司现行 的决策程序稳健有余,兼顾效率不足,公司错过了一些获取开发项目的机 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需求,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在借鉴其它上市 公司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后,董 事会权限有一定程度的放大。公司董事会将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义务,在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现将《公司章程》作如下 修改:
一、 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的 第八款“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运用资金(募股资金除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 30%的资产收购和出售、对外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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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40%的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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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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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运用资金(募股资金除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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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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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公司总资产 30%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
4、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正常主营活动所涉按揭贷款担保以及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修改为“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 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多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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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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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尊敬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 的附件。此次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八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进 行了修改,现相应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如下:
一、 将《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三条 董事会权限”中的第八款“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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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运用资金(募股资金除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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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公司净资产 3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对外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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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40%的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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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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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运用资金(募股资金除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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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公司总资产 30%的主营业务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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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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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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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正常主营活动所涉按揭贷款担保以及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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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能置业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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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修改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 增加第四条,原第四条及其后条款顺延。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多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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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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