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h-Propert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8, 2008

57009_rns_2008-04-08_d9dc1fa5-abd8-4b36-affe-c8748f350f4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3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

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08)沪瑛明律证(京)字第【】号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 号双子座大厦东塔709 室 邮编:100022 电话:+ 5879 4371/72 传真:5879 4370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 [2006]21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创置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2008 年4 月 8 日上午9:0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 号天创科技大厦12 层西侧贵公司 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该次董 事会决议和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刊登 于2008 年3 月8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 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4 月8 日上午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 号天 创科技大厦十二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由贵公司董 事会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吴宝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的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距董事会发布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的时间间隔已逾二十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等相关事项与会 议公告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贵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进行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四人, 代表股份141,065,197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283,050,000 股的49.84%。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3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7 名、监事3 名、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3 名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 行监督并签署表决票统计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均 未提出异议,所表决事项获有效通过。表决结果详见“天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零零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 或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并且本次股东大会亦未审议会议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4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其中贰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壹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经办律师: 童自明 (公章)

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