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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20, 2021
57275_rns_2021-12-20_b2560272-3b49-432f-bc91-8a3ff59162fe.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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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东滨州水 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滨州和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 行股份协议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现状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股权较为分散,目前不 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且公司不存 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足以 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此外,未见股东之间存在 未经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委托表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公司亦不存 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 述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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