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far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Dec 6, 2021

57275_rns_2021-12-06_98b01b88-67d6-4e94-83ef-9683f3057380.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9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 ()[2021]0022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滨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滨化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 picture [97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集。2021年11月19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85,590,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1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 表股份13,035,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滨化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2

==> picture [97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滨化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分项表决的方式,各项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张忠正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张忠正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王树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王树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于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于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④选举王黎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王黎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3

==> picture [97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⑤选举苏德民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苏德民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⑥选举任元滨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任元滨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⑦选举刘洪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刘洪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⑧选举杨涛女士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1,410股,反对15,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杨涛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⑨选举李文峰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李文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⑩选举李海霞女士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李海霞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4

==> picture [97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会独立董事。

⑪选举郝银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郝银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分项表决的方式,各项表决结果如下:

①选举刘清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刘清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②选举韩晓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韩晓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

③选举刘振科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刘振科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

(3)关于《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613,710股,反对1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本议案获通过。

5

==> picture [97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滨化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滨化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 picture [8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picture [98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黄彦宇

黄心蕊

2021 年 12 月 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