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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7

Apr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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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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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3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4/18 2017/4/19 2017/4/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3 月 2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8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8,8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4/18 2017/4/19 2017/4/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现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账户全称:上海荷和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滨州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 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 0543-2118571 传真: 0543-2118888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4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