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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7
Jan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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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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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9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相关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 部分股权的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7 年1 月6 日披露的《滨化股份关于控 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临2017-004),于2017 年1 月7 日披 露的临2017-005 号公告、《滨化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忠正及其一致行动人) (修订版)、《滨化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水木有恒)(修订版),于2017 年1 月14 日披露的《滨化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临2017-007)。 为加深投资者对公司股东暨股份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木有恒”)的了解,现将水木有恒相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水木有恒基本情况
水木有恒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1、基金名称: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基金规模:100,100 万元
-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
4、出资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投资比例 |
|---|---|---|---|---|---|
| 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1371600553359902E | 50,000 | 50,000 | 4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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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16200002243334029 | 50,000 | 50,000 | 49.95% |
|---|---|---|---|---|---|
| 北京工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91110108558515556Q | 100 | 100 | 0.10% |
| 合计 | 100,100 | 100,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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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续期限:合伙期限为5 年,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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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 6、投资方向:新材料产业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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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
“上海荷和”),其职责为: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办理执 行投资的相关手续;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向合伙人及基金业协会披露基金运营信息等。
8、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滨州水木有恒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关于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的规定,水木有恒的证券账户格式为“基金管理人全称 -私募基金名称”。
9、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
水木有恒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基金编号:SR3595;备案基金类型:证 券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领域:股票、债券、基金买卖、金融期货、商品期货、融 资融券、港股通、转融通证券出借、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公募基金、银行理财。 10、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退出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 成,其中: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两名委员,光大兴陇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委派一名委员,北京工研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委派四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 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实施投资项目决策时应经全体委员有效 表决票七分之四(含)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
二、基金管理人上海荷和基本情况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3795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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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期限:自2015 年5 月26 日至2045 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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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荷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盛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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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3 幢L22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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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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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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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联关系情况:除水木有恒委托上海荷和担任基金管理人并履行相应职责之
-
外,上海荷和与水木有恒及其出资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
关于水木有恒的其他信息,参见《滨化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水木有恒) (修订版)。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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