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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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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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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22日,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公司章程》 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并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要涉~~ 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项 涉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意见及理由。 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 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 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 选人均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 事候选人均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 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统一进行资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统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资格的董事候选人,提名 一进行资格审查, 形成明确审查意见, 经审 人方可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 查符合资格的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方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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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应在收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详 细资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 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董事会及提名~~股东。~~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均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 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统一进 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资格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方可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应在收到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 人详细资料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 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董事会及提名人;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实施累积 投票制,则公司应实施累积投票制。除上述情 况外,选举董事、监事时不实施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 ~~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 ~~事。~~ 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在收到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详细资料 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审 查结果书面通知董事会及提名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当对其提名候选人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独立董 事候选人均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 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统 一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经审 查符合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方可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在收到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详细资料次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审查 结果书面通知董事会及提名人。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若 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实施 累积投票制,则公司应实施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上 述情况外,选举董事、监事时不实施累积投 票制。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 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 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 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 生应选的董事或监事;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 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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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束之后立即就任。 | ||
| 第一百零一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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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 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采取如下 措施: …… 董事会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 的,应当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就该等反收 购情况向股东做出说明和报告;对于董事会 已经实施的反收购措施,除非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要求撤销,否则视为有 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 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董事会经审议通过可采取如下 措施: …… 董事会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 施的,应当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就该等反 收购情况向股东做出说明和报告;对于董事 会已经实施的反收购措施,除非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要求撤销,否则视 为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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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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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绩效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零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如 下: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四)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并可实行差额选举。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四)具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独立性及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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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 具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独立性及 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 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定最低人数的, 或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低人数的, ~~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程的规定,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定履行职务。 十日内完成相应董事补选, 在 补 选的独立董 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七)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七)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 1、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支出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 安排、股东回报规划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利 支出安排、股东回报规划和本章程的规定提 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 ~~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如年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 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当发表明确意见。~~ 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 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 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 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 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2、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依据中国 ……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股 2、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依据中国证 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股东 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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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 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公~~ ~~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 …… |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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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六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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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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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的《滨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滨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登记主管机关最终备案版本为准。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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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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