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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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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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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拟披露的信息可以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的情形: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作出决定,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妥善归档保管。

  •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十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5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