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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far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Feb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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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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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0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4 年2 月26 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 412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 人,实到董事12 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并 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 三十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批的权限。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内 1
容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行使决 策权限;
(二)对外担保:行使未达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的对外担保决 策权限;
(三)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行 使决策权限。”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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